司机“自己撞自己”身亡,法院:因自身过错致死,保险不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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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25-12-16 06:58    点击次数:175

    12月2日,湖南高院发布一起交通事故纠纷典型案例,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重视停车安全。

    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一斜坡地段时,停车后下车与他人交谈。陈某某在交谈时发现机动车往后滑行,遂立即在车辆尾部堵车以阻止车辆滑行,致使机动车撞到自己,导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机动车驾驶人陈某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陈某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陈某某的近亲属张某某等4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理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陈某某作为事发时的机动车驾驶人,其是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案涉事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且案涉事故发生瞬间陈某某虽位于车外,但其作为驾驶人仍负有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义务,其自身过错是造成死亡的直接原因。

    陈某某此时不仅是受害人,也是侵权人,根据不可“自己对自己侵权”原则,陈某某不能获得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最终判决:驳回张某某等4人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作为车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既维护了第三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分散了驾驶人的经济赔偿风险,促进了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现实生活中,部分机动车驾驶人在临时停车时,出于侥幸心理或疏忽大意等原因,未采取有效制动措施,造成自身被本车碾压伤亡的交通事故,虽令人惋惜,但依法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本案判决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自觉养成良好的安全驾驶习惯,筑牢源头安全防线。

    来源:湖南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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